個案來源
由勞工主管機關辦理之「職業輔導評量」係指以就業為導向、且較深入之職業評量,其評量結果應可直接應用在該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計畫之擬定與就業服務之提供。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充分晤談與初步評量後,身心障礙者如有下列情形者,始考慮轉介提供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 身心障礙者可能需要輔具或職場上的職務再設計,需進一步評量潛在就業環境與職務再設計。
- 身心障礙者就業後短期內重複被辭退,根據身心障礙者過去之資料與晤談結果,其真正原因仍待進一步瞭解。
- 身心障礙者少有工作經驗,缺乏對職場的認知與概念,根據身心障礙者過去之學習紀錄、行為觀察紀錄與晤談結果,仍難以判斷未來適合之職業方向。
- 身心障礙者為中途致殘者(例如:職災致殘、意外腦傷或慢性精神疾病患者)其對於未來工作的期待,與相關資料及晤談觀察結果有明顯落差,因此難以判斷未來適合之職業方向。
- 根據身心障礙者過去之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仍無法判斷身心障礙者之職業性向與職業訓練之潛力。
- 根據身心障礙者過去之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仍無法判斷個案在實際職場之人際互動、工作態度與職場概念,或適合之職場情境(例如:心智障礙者、腦傷者、慢性精神疾病患者或缺乏工作經驗者)。
- 身心障礙者缺乏過去之教育相關資料、行為紀錄、與醫療診斷資料等,經晤談結果,仍無法決定個案之職業方向與適合職場。
- 依據本法規定,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或於庇護性就業職場工作一定期間後,須接受職業輔導評量,以決定後續之安置服務措施。
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之職業災害勞工,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轉介者,準用前項規定。
服務申請
經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進行初評,認為有提供職業輔導評量之必要者,應於職重系統內填報相關資料或填寫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轉介表,並具體說明轉介原因與評量需求摘要,連同身心障礙者的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服務紀錄、初評摘要、職業輔導評量權利義務與個人資料使用之個案同意書等資料,敘明職業輔導評量需求與目的,併依據下列身心障礙者轉介來源檢附相關資料,由勞工主管機關視轄內執行單位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能量及分工,逕送執行單位:
- 支持性就業服務單位:提供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申請者晤談紀錄表、個案職業重建計畫、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案主服務紀錄表或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案主/工作配對檢核表/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案主就業服務計畫等相關表單。
- 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庇護工場入場評量應提供擬聘職位之職務分析和用人標準,庇護出場評量或其他目的應提供服務紀錄、個案所擔任職位之職務分析和用人標準等。
- 職業訓練單位:提供職訓職類工作分析表及招生標準。
- 學校單位:提供個案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個別化轉銜計畫(ITP)及學校所進行相關測驗、輔導摘要及後續服務項目。
- 醫療服務紀錄或評估資料等。
- 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先前服務摘要及後續服務項目(例如:特殊障別之初步檢核表)。
派案及回覆
執行單位於受理評量案件後3個工作天內,應根據轉介資料評估決定是否提供評量,並將結果回覆勞工主管機關。如決定提供評量服務,則應由單位內專業督導或資深職業輔導評量員,視個案之需求及障別特性,派案給適當之職業輔導評量員。
接案晤談
執行單位於同意提供評量服務並於回覆派案結果後七個工作天內,由職業輔導評量員與個案晤談,收集個案服務所需相關資料。
擬定個別化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計畫
職業輔導評量員應於接案晤談日後三個日曆天之內,根據轉介之職業輔導評量需求及接案晤談所得,研擬個別化職業輔導評量計畫,內容原則包括職業輔導評量重點、評量方式或工具、各項職業輔導評量員之安排及預定評量之起訖日期等。計畫內容應徵得個案同意,且於計畫中簽名確認後開始執行。為配合實際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計畫得因職業輔導評量員基於專業考量,於評量過程中做必要之修正或調整,但應於計畫變更前告知個案並獲同意。
進行評量
職業輔導評量計畫擬定後,職業輔導評量員應儘速依據身心障礙者之個別狀況與評量需求,提供個別且必要之標準化心理測驗、工作樣本、情境評量、現場試做及職場分析等相關評量服務,除前述服務,若身心障礙者有進階專業服務之需求(如心理評估、語言治療、職能治療或其他等),得同步尋求職業重建個案管理人員支援並連結相關資源。
召開職業輔導評量說明會及撰寫評量報告
職業輔導評量員於評量完成後,應儘速邀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召開職業輔導評量說明會,並視需要邀請家長或重要第三人、相關服務人員或職業輔導評量專家等共同參與,會中由職業輔導評量員就職業輔導評量結果作口頭說明,充分交換意見,以做為職業重建服務的參考。另應於說明會後儘速完成職業輔導評量報告,並登錄於職重系統。一份完整的職業輔導評量總報告應包括下列部分:
- 職業輔導評量計畫及簽名。
- 職業輔導評量報告。
- 分測驗報告。
- 職業輔導評量說明會會議紀錄。
- 其他相關人員轉介職業輔導評量時所檢附之相關資料(例如:初評報告、權利義務與個人資料使用之個案同意書等)。
提供諮詢及參與職業重建相關會議
勞工主管機關於執行單位結束職業輔導評量後,追蹤個案後續服務情形時,若應用評量結果與建議內容發現疑義,可要求執行單位提供必要諮詢,以利後續服務可順利推行。執行單位須提供相關諮詢服務,例如:參與地方政府針對個案後續職業重建工作所召開之會議、配合勞工主管機關進行職業輔導評量滿意度調查,並追蹤職業輔導評量結果之應用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