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常見問答

    受訓期間可否請領生活津貼?能請領多少?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4-14 12:13

    1.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相關規定:
    (1)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惟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除外)。
    (2)受訓期間未在其他公司行號參加勞保者【含入訓前在公司行號參加勞保(職業工會除外)於入訓日尚未退保】。
    (3)未領有「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4)如同時具有非自願離職身分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於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訓諮詢並開立職業推介單及勞保給付申請文件,經適訓評估後報名參訓,經甄試錄取後優先以非自願離職身分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否則不予核發本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就業保險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相關規定: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

    每月請領金額與期間:
    1.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相關規定:為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另依該辦法、就業保險法領取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二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以一年為限。
    2.就業保險法之職訓生活津貼: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

    :::
    ▲開啟 ▼關閉